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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戴克娟与张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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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戴克娟,女,196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渭工路。申请执行人张平,女,1970年11月13日,汉族,住宝鸡市金陵路。

本院在执行戴克娟与张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2)金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张平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戴克娟支付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1日的租赁费88000元及利息,另承担诉讼费90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督促,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