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符国花,女,生于一九六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工农村。被执行人宝鸡市天利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金台区卧龙寺。法定代表人黄宇阔,任经理。
符国花与宝鸡市天利和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义务人宝鸡市天利和物资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符国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六千七百五十九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鸡市天利和物资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