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符国花与宝鸡市天利和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10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符国花,女,生于一九六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工农村。被执行人宝鸡市天利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金台区卧龙寺。法定代表人黄宇阔,任经理。

符国花与宝鸡市天利和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义务人宝鸡市天利和物资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符国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六千七百五十九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鸡市天利和物资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