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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小斌申请执行刘占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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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小斌,男,1979年4月13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本市。被执行人刘占文,男,1982年5月8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本市金台区。

本院在执行刘小斌申请执行刘占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16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人请求的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租金1万元,租金11万元自判决书确定的2012年1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的利息损失4536元以及诉讼费1280元。执行中,本院查控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强制扣划15886元,扣收了执行费70元。案件执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