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小斌,男,1979年4月13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本市。被执行人刘占文,男,1982年5月8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本市金台区。
本院在执行刘小斌申请执行刘占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16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人请求的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租金1万元,租金11万元自判决书确定的2012年1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的利息损失4536元以及诉讼费1280元。执行中,本院查控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强制扣划15886元,扣收了执行费70元。案件执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