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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孔祥刚与孔利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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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孔祥刚,男,汉族,一九七六年五月十六日生,陈仓区桥镇刘家沟村**村民,住本组。被执行人孔孔利霞,女,汉族,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七日生,陈仓区桥镇北湾村**村民,住本组。

孔祥刚与孔利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返还房屋并支付房租二千七百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孔利霞于二O一三年六月底前向孔祥刚返还房屋并支付相应房租。二、诉讼费七十五元,执行费五百五十元由孔利霞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