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孔祥刚,男,汉族,一九七六年五月十六日生,陈仓区桥镇刘家沟村**村民,住本组。被执行人孔孔利霞,女,汉族,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七日生,陈仓区桥镇北湾村**村民,住本组。
孔祥刚与孔利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返还房屋并支付房租二千七百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孔利霞于二O一三年六月底前向孔祥刚返还房屋并支付相应房租。二、诉讼费七十五元,执行费五百五十元由孔利霞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