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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董纪中与张小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0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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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纪中,男,汉族,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五日生,宝鸡市烽火中学教师,住宝鸡市渭滨区峪泉路盛华园烽火新村。被执行人张小军,男,汉族,一九八五年四月六日生,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广福村**村民,住本组。

董纪中与张小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七百七十五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七百七十五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