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纪中,男,汉族,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五日生,宝鸡市烽火中学教师,住宝鸡市渭滨区峪泉路盛华园烽火新村。被执行人张小军,男,汉族,一九八五年四月六日生,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广福村**村民,住本组。
董纪中与张小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七百七十五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七百七十五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