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士同,男,1972年9月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租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索家村村委会。负责人索继宏,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郭士同与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索家村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2)金民初字第015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返还房屋租金7991.27元,并承担诉讼费3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