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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白万录与张规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灵执字第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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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白万录,男,1957年5月2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张规宾,男,1973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白万录与被执行人张规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灵民一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张规宾下落不明,其家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白万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灵执字第6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一斌审判员:刘焕民审判员:王岳民

书记员:王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