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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熊衍亮与熊小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5)湖执字第1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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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熊衍亮,男,1965年10月13日生。被执行人:熊小平,男,1973年1月20日生。

申请执行人熊衍亮与被执行人熊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熊小平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05)湖塘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熊小平存款及收入人民币667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蔡祖龙审判员:黄刚审判员:方敏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