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衍亮,男,1965年10月13日生。被执行人:熊小平,男,1973年1月20日生。
申请执行人熊衍亮与被执行人熊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熊小平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05)湖塘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熊小平存款及收入人民币667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蔡祖龙审判员:黄刚审判员:方敏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