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序和,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生。被执行人: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春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谢文军,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湖坊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谢文军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蔡祖龙审判员:彭鹤龄审判员:万德平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