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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序和与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湖执字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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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序和,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生。被执行人: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春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谢文军,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湖坊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谢文军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蔡祖龙审判员:彭鹤龄审判员:万德平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