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会根,男,汉族,生于1957年2月28日,西北第一染织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唐华一印家属院。被执行人尹天勇,男,汉族,生于1955年9月5日,无业,住宝鸡市铁路机务小区。被执行人董芝玲,女,汉族,生于1961年3月24日,无业,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十路。
本院在执行黄会根与尹天勇、董芝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会根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租赁费42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48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尹天勇达成和解协议,由尹天勇支付50000元,于2014年1月31日前付20000元,于2014年2月28日前付20000元,于2014年3月31日前付10000元,款项付清后,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董芝玲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本案了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尹天勇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