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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会根与尹天勇、董芝玲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00457

(2013)金执字第00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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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会根,男,汉族,生于1957年2月28日,西北第一染织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唐华一印家属院。被执行人尹天勇,男,汉族,生于1955年9月5日,无业,住宝鸡市铁路机务小区。被执行人董芝玲,女,汉族,生于1961年3月24日,无业,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十路。

本院在执行黄会根与尹天勇、董芝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会根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租赁费42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48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尹天勇达成和解协议,由尹天勇支付50000元,于2014年1月31日前付20000元,于2014年2月28日前付20000元,于2014年3月31日前付10000元,款项付清后,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董芝玲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本案了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尹天勇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