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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宝鸡市龙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姜六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2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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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龙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王银龙,经理。被执行人姜六斤,男,汉族,一九七五年三月九日生,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斜坡村**村民,住本组。

宝鸡市龙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姜六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万八千七百三十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宝鸡市龙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姜六斤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姜六斤于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付给宝鸡市龙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违约金一万五千元,诉讼费、保全费三千零六十元。二、姜六斤承租宝鸡市龙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常林”牌956型装载机归姜六斤所有。三、执行费六百七十元由姜六斤承担。该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