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龙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王银龙,经理。被执行人姜六斤,男,汉族,一九七五年三月九日生,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斜坡村**村民,住本组。
宝鸡市龙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姜六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万八千七百三十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宝鸡市龙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姜六斤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姜六斤于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付给宝鸡市龙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违约金一万五千元,诉讼费、保全费三千零六十元。二、姜六斤承租宝鸡市龙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常林”牌956型装载机归姜六斤所有。三、执行费六百七十元由姜六斤承担。该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