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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世清申请执行张广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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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世清,男,1958年1月14日生,汉族,系宝鸡工程机械厂内退职工,住本市。被执行人张广平,男,1977年10月9日生,汉族,原系宝鸡秦川机床厂职工,现单位、职业不清、行踪不明。

本院在执行姜世清申请执行张广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059民事调解书确定,执行标的为租金及取暖费4680元。执行中查明,张广平已于2007年4月3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去向不明,原单位不清楚其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张广平的具体踪迹。经将情况向申请人释明后,表示撤回本次执行请求。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人民陪审员:马光辉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