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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雪茹、畅俊林与孙爱梅、路兆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2013)金执字第00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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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雪茹,女,汉族,一九五五年二月十三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二区。申请执行人畅俊林,男,汉族,一九五二年二月十二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二区。被执行人孙爱梅,女,汉族,一九六七年三月十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上马营铁一中家属院。被执行人路兆洪,男,汉族,一九六零年六月二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上马营铁一中家属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