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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金执字第00481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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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灰,男,生于1968年11月6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西宝路。被执行人宝鸡冠森百汇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市民中心斜对面)。企业代码:57351613-5法定代表人李泽平,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李灰与宝鸡冠森百汇商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3)金民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赔偿装修损失48492.50元,另承担诉讼费737.50元,执行费6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2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给付4300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此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再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