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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让礼与杨宗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4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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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让礼,男,汉族,1959年1月17日生,凤县平木镇卫生院大夫,住宝鸡市革新巷。被执行人杨宗兵,男,汉族,1972年12月14日生,扶风县城关镇秦村**村民,住宝鸡市金台区东南城巷。

杨让礼与杨宗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05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9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