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让礼,男,汉族,1959年1月17日生,凤县平木镇卫生院大夫,住宝鸡市革新巷。被执行人杨宗兵,男,汉族,1972年12月14日生,扶风县城关镇秦村**村民,住宝鸡市金台区东南城巷。
杨让礼与杨宗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05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9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