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甲慧与史光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安汉执字第0005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孙甲慧,女,汉族,1965年10月24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申请人史光涛,男,汉族,1978年8月29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

申请人孙甲慧诉被申请人史光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安汉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孙甲慧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约定史光涛在2010年12月前给付2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安汉执字第0005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史光涛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孙甲慧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涛审判员:王涛审判员:唐炜

书记员:杨厚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