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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国金与西安合力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0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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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国金,男,1965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合力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国金与被执行人西安合力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合力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约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国金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西安软件园支行、陕西信合西安雁环路分社开立有银行账户,本院遂于2012年12月7日对上述两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2013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西安合力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李国金支付650000元,本案执行费28102元由西安合力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000元,李国金承担8102元;被执行人西安合力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6日之前向本院撤回不服(2012)雁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的再审申请;上述协议双方按期履行完毕后,对于本案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对于要求被执行人返还钢管4978.65米、扣件33365套、山型卡17260套的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于2012年11月将上述物资折价予以补偿,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该项请求。现经本院依法查明,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已经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西安合力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李国金支付了本案全部案款650000元,申请执行人李国金对该事实表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综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审判员:何燕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书记员:薛江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