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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秀文与孟恩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0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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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文秀。被执行人孟恩厚。

本院在执行杜秀文与孟恩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126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1500元了结此案再无纠纷,并当场支付申请人案款15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雁民执字第0061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二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