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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慧仙与欧彩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华执字第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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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慧仙,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欧彩琼,女,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执行徐慧仙与欧彩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慧仙于2013年4月12日以被执行人欧彩琼已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华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毅芳

书记员: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