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慧仙,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欧彩琼,女,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执行徐慧仙与欧彩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慧仙于2013年4月12日以被执行人欧彩琼已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华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毅芳
书记员: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徐慧仙,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欧彩琼,女,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执行徐慧仙与欧彩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慧仙于2013年4月12日以被执行人欧彩琼已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华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毅芳
书记员:余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