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安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浩江,总经理。被执行人易佑成,男。
本院在执行江安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易佑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12﹥江安民初字第856号)一案中,因易佑成一家五人居住在承租申请执行人坐落在江安镇建设路外街群边楼95号门市及二楼住房内,暂无搬迁房屋,亦暂未查找到易佑成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易佑成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损失9760元尚未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安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象桥审判员:成关云代理审判员:刘萍
书记员:许锦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