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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铝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2013)龙民执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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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蓝XX,男。被执行人龙胜XX有限责任公司(现龙胜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蓝XX与被执行人龙胜XX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0日、2010年12月8日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分别作出的(2008)西民一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书、(2010)南市民一终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3月25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龙胜XX有限责任公司及本案标的物小松200-3挖掘机在本院辖区内为由,将被执行人龙胜XX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蓝XX小松200-3挖掘机一台的执行委托至本院,2013年1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13年1月3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依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西民一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革审判员:谭代权审判员:秦先忠

代书记员:廖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