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晓勇,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忠赐,男,194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梁晓勇之父。被执行人晋小娜,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琦,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华阴市人民法院(2012)阴民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晓勇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行为将华阴市南环路综合市场025-1号房屋东边一间的房门、地面、顶灯恢复原状并返还给申请人梁晓勇,被执行人晋小娜、李琦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华阴市人民法院(2012)阴民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迪五一审判员:姜勇代理审判员:卫锦利
书记员:崔蕊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