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文皓。被执行人周良平。
申请执行人文皓与被执行人周良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1)金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5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周良平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文皓房屋租金5600元和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38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良平于2013年12月18日将7000元交到法院,并交纳了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文皓同意终结本案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少现代理审判员:覃于平代理审判员:韦宏伟
书记员:何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