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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文皓与被执行人周良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裁字第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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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文皓。被执行人周良平。

申请执行人文皓与被执行人周良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1)金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5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周良平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文皓房屋租金5600元和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38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良平于2013年12月18日将7000元交到法院,并交纳了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文皓同意终结本案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少现代理审判员:覃于平代理审判员:韦宏伟

书记员:何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