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扬州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西路**金都汇大厦。法定代表人魏全林,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孙铭。
扬州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光公司)与孙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扬邗李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176.2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等资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的能力,该案目前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2)扬邗李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克侃审判员:刁安心代理审判员:毛晶晶
书记员:刘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