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扬州凯德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扬子江北路**1-101。法人代表吴顺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馨,现下落不明。
申请执行人扬州凯德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扬维民初字第0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王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扬州凯德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欠款149084.97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3906元,由被执行人王馨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扬州凯德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馨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馨银行无存款,亦无车辆和房产。申请执行人扬州凯德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扬州凯德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馨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凯德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扬维民初字第01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军审判员:刁安心审判员:蔡俊
书记员:徐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