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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登明与徐建政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执字第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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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赵登明,昌乐登明汽车租赁服务部业主。被执行人徐建政,1984年4月23日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登明与被执行人徐建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乐商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鞠成东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田守会

书记员:刘锦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