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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昌乐百盛喜庆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与代金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乐法执字第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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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昌乐百盛喜庆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颖,董事长。被执行人代金玉。

终结本院(2010)乐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杨元钦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