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昌乐百盛喜庆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颖,董事长。被执行人代金玉。
终结本院(2010)乐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杨元钦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人昌乐百盛喜庆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颖,董事长。被执行人代金玉。
终结本院(2010)乐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杨元钦
书记员:韩振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