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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岳天德与王志军、赵红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执字第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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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岳天德,昌乐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后东村。被执行人王志军。被执行人赵红香。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岳天德与被执行人王志军、赵红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中,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城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张满良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孙尧

书记员:左炳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