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相宇,男,1978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刚,男,1970年日出生,壮族。
终结宁明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甘华坚审判员:黄正南代理审判员:杨海蒂
书记员:黄宝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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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潘相宇,男,1978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刚,男,1970年日出生,壮族。
终结宁明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甘华坚审判员:黄正南代理审判员:杨海蒂
书记员:黄宝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