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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宁执字第43号潘相宇申请执行冯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宁执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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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相宇,男,1978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刚,男,1970年日出生,壮族。

终结宁明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甘华坚审判员:黄正南代理审判员:杨海蒂

书记员:黄宝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