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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原告何正望与被告盛家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8)鄂汉阳执字第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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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正望被执行人:盛家富

原告何正望与被告盛家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19日作出的(2007)阳江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阳江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人民币87,400元及利息(以87,400元为本金,自2007年7月12日起按中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盛家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08年8月1日受理的(2008)鄂汉阳执字第57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审判员:张建清审判员:林勤力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