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樊桂花,女,1969年4月出生,汉族,张家口市桥西区干部,现住张家口市桥**。被执行人于海雁,女,1969年9月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教师,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东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依照以上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于海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1658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志强
书记员:罗鹏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