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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春永申请张家口市京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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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春永,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张家口市春永钢模板租赁站业主,现住张家口市桥**。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京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张弼,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一案的(2013)东立调字第14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京北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5662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万军审判员:赵洪瑞代理审判员:郑万川

书记员:乔桂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