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红超。被执行人李战伟,别名李战稳。
赵红超诉李战伟(别名李战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3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战伟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李战伟配偶许婧名下的豫A×××**号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李战伟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查封车辆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天增
书记员:张林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