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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红超与李战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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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红超。被执行人李战伟,别名李战稳。

赵红超诉李战伟(别名李战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3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战伟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李战伟配偶许婧名下的豫A×××**号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李战伟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查封车辆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天增

书记员:张林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