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州精睿建筑设备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秦宏殿,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生同山,董事长。被执行人秦召。被执行人李海涛。
郑州精睿建筑设备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召、李海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3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精睿建筑设备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召、李海涛名下银行存款1551975.17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宝霞
书记员:卞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