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明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明俭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1、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任明俭理赔款5000元,双方之间了结;2、案件受理费57元,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承担28.50元,退付原告28.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自动全部履行了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许会审判员:王英杰审判员:王玉泉
书记员:李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