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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邹雪花与樊海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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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邹雪花被执行人樊海龙

本院在执行邹雪花与樊海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调解书:1、解除原告邹雪花与被告樊海龙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樊海龙支付原告邹雪花房屋租赁损失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原告50元,被告樊海龙承担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樊海龙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邹雪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樊海龙自行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英杰

书记员:李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