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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庆阳市万盛工贸有限公司与王树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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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盛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树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树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1、王树旺归还庆阳市万盛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其二楼E区2号的摊位(建筑面积为180.06平方米)及库房1间;2、王树旺从2012年2月1日起,每月给付庆阳市万盛工贸有限公司摊位租赁费4681.56元(180.06平方米×26元),物业费360.12元(180.06平方米×2),库房租赁费328元,共计5369.68元,直至摊位归还之日(3个月费用已减过);3、王树旺给付庆阳市万盛工贸有限公司2011年度暖气费3241元;4、庆阳市万盛工贸有限公司退付王树旺保证金1000元。案件受理费502元,由王树旺负担。

本案在执行中,经执行人员多次执行,被执行人王树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决定对被执行人王树旺司法拘留十五日,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王树旺委托其亲属将摊位租赁费、暖气费、诉讼费等共计93953.64元交付本院,并归还庆阳市万盛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其二楼E区2号的摊位及库房1间,同时本人在拘留期间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作出书面检讨。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决定对被执行人王树旺提前解除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盛工贸有限公司亦将保证金1000元退付王树旺。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文瑞审判员:王丽峰审判员:金波

书记员:脱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