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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森鑫建筑物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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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森鑫建筑物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森鑫建筑物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森鑫建筑物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212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9323.5元。执行中,于2012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森鑫建筑物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举证,且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0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