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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金明与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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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金明,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金明与被执行人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1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金明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95976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提交其向申请执行人付款票据,其已于2013年4月23日前向申请人付款395976元。故申请人之请求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0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