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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邓桂萍与王顺金、刘忠、刘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3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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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邓桂萍,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顺金,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忠,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明,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桂萍与被执行人王顺金、刘忠、刘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邓桂萍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顺金、刘忠、刘明向申请执行人邓桂萍腾交西安市莲湖区纬二十六街永新苑1号院1幢4单元9号二、三楼房屋,并支付租金62469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已将腾交房屋一项执行完毕,支付租金一项,因被执行人王顺金、刘忠、刘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03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石东彦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