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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旺旺与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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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旺旺,男,1980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发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黄旺旺与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黄旺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1130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83125.6元,本院依法受理。现已执行回案款5000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黄旺旺。剩余案款583125.6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二初字第113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新君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