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振祥,男,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增祥,男,1946年11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郑振祥与郑增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郑振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未民一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于200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故本案的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云南泸宝彩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执行标的为42307元及逾期利息17693。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600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郑振祥,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未民一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