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群程,男,1989年8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87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西安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支付案款365872.88元及逾期利息、归还钢管7994.46米、扣件20874套、支付诉讼费1万元、执行费60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1910.88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