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立顺,男,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润富,男,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立顺与被执行人王润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谢立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01082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356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年6月18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谢立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02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石东彦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