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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南金燕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张家巷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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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金燕,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张家巷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金燕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张家巷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金燕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3653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二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朱江平执行员王昆执行员种强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