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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杭州兴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台天执民字第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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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杭州兴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黄永。被执行人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法定代表人:周月新。

本院在执行杭州兴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3)台天执民字第1137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台天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卫军代审判员:丁盛审判员:王才荣

代书记员:朱克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