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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三运、韩青敏与杜灵广、李玉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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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三运,男,汉族,1952年7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韩青敏,女,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杜灵广。被执行人李玉海。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三运、韩青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灵广、李玉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杜灵广、李玉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灵广、李玉海于2013年6月7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灵广、李玉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灵广、李玉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1896.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吴广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