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洪生,男,汉族,1954年3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旭晨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许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旭晨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收入23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提取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提取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忠峰审判员:郭付功审判员:朱军
书记员:张浩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