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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刘洪生与郑州旭晨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3执3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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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洪生,男,汉族,1954年3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旭晨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许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旭晨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收入23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提取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提取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忠峰审判员:郭付功审判员:朱军

书记员:张浩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