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杰。被执行人唐山市热力总公司。
本院在执行冯杰诉唐山市热力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初字第251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景明审判员:徐良彦审判员:吕小勇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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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冯杰。被执行人唐山市热力总公司。
本院在执行冯杰诉唐山市热力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初字第251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景明审判员:徐良彦审判员:吕小勇
书记员:马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