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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杰诉唐山市热力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2010)北民执字第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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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杰。被执行人唐山市热力总公司。

本院在执行冯杰诉唐山市热力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初字第251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景明审判员:徐良彦审判员:吕小勇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