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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齐建军与魏红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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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齐建军被执行人魏红兵

申请执行人齐建军与被执行人魏红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3年5月13日做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837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魏红兵给付申请执行人齐建军房屋搬迁补偿款1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魏红兵未履行给付财产义务。

申请执行人齐建军于2013年5月16日书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魏红兵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审判员:提海峰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书记员:郑惠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