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齐建军被执行人魏红兵
申请执行人齐建军与被执行人魏红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3年5月13日做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837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魏红兵给付申请执行人齐建军房屋搬迁补偿款1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魏红兵未履行给付财产义务。
申请执行人齐建军于2013年5月16日书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魏红兵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审判员:提海峰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书记员:郑惠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